■ 第三隻眼
  被拐期間有戶口,被解救後成黑戶,要交社會撫養費才能上戶口,這再度暴露出計生捆綁的不合理。
  據《羊城晚報》報道,1999年,在深圳打工的李鐘祥夫婦的兒子被人拐走了,整整14年後才找回兒子,但現在又面臨兒子沒戶口無法讀書的窘境。原來收買他的人家非法辦理的戶口,已被註銷;而李家要到福建老家辦新戶口時,計生部門要求補繳30萬元的社會扶養費。雖然被拐賣的孩子是長子,但後面生的3個是“超生”,要交30多萬元罰款。李鐘祥稱:“這三個孩子我都已交過8萬多元的罰款,他們的戶口早就辦好了,這等於讓我交兩遍罰款。”
  這是出人間悲喜劇。雖然我國法律沒有細化到對“被拐的孩子找回來,引發的‘老大變超生’該如何處理”做出規定,但當地計生部門在開出30萬“罰單”之前應瞭解,什麼是善意解釋法律原則。
  當初李家的孩子被拐走了14年,期間李家與孩子不存在撫養監護關係,這種事實上的“剝奪”與孩子死亡無異;在此情況下,他們繼續生的首個孩子,是基於“誠實信用”心理,按“主客觀一致”原則,並未違反計生法規,也不應受到處罰。
  可資參考的是,《民法通則》規定公民失蹤四年就可以被宣告死亡;在被宣告死亡之後,配偶可以重新結婚;那麼“被宣告死亡”的公民又回來了,另有婚配的配偶算不算“重婚”呢?對此最高法有明確解釋,不算。這就叫“善意解釋法律”,而政府部門也理應朝著對公民有利的方向解釋法律。若當地計生部門非得“從嚴釋法”,那豈不是被拐的孩子永遠找不回來才好?
  此外,本案也再度曝光了計生與戶口、就學等掛鉤,搞“株連式執法”的問題。要知道,即使存在超生,處罰的對象也應是父母,孩子本無辜,不應搞連坐、株連。此前貴州被曝自2013年開展“雙誠信雙承諾”,將計生與教育、醫保、結婚登記等捆綁,結果,當地農民王光榮因為繳不起撫養費而割腕自殺,就將這問題置於公眾面前。而今,這個案例再度讓公眾見識到了計生捆綁問題。
  去年11月,公安部明確辦戶口時刁難民眾,一律停職追責。今年以來,山東省和江西南昌市的戶籍管理部門也決定,新生兒憑《出生醫學證明》即可落戶,與計生工作“脫鉤”。而此案中,惠州市公安局已責成惠東縣公安局儘快協助李家辦理戶籍。這應該肯定,但就該事而言,被拐期間有戶口,被解救後反而成黑戶,暴露的計生捆綁之不合理,確實值得反思。
  □季渚鴻(法律學者)  (原標題:被拐“長子”找回後,也算超生�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im34imlsy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